6月2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再次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将20家日本实体列入关注名单,并同步采取相应出口管制措施。这是继今年2月中国首次对日本实体同步适用“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制度之后,再次运用“双名单”机制开展精准管制,也是中国出口管制法律制度进入常态化运行和综合运用阶段的重要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名单相比,本次被列入的实体不仅包括军工企业,还涉及部分科研机构。这表明中国出口管制风险识别已经从传统军事工业领域进一步延伸至科技研发和军民两用融合领域,体现出风险防控更加精准、对象识别更加专业、制度运用更加成熟。
为何在短时间内再次对日本相关实体采取列单措施?对此,商务部公告已经作出明确说明。近年来,日本政府不断突破和平发展定位,持续强化军事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安全与科技领域,日本部分机构与企业深度参与军事研发和军工体系建设,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构成现实风险。
从制度设计看,本次“双名单”措施体现出明显的分类施策特点。对于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的实体,中国依法实施严格禁止性措施,禁止向其出口两用物项。同时,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原产于中国的相关两用物项转移或者提供给上述实体。这不仅覆盖直接出口环节,也覆盖间接转移环节,实现对敏感物项流向的全链条管控。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实体,则并非直接禁止交易,而是实施强化审查和重点关注。有关实体如果能够履行配合核查义务、消除风险疑虑、证明最终用途合法合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移出名单。这种制度安排既体现了风险防控要求,也保留了合理救济空间,体现出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法治化和规范化特点。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境外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公告要求,认真履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审查义务,避免因违反规定而承担法律责任。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再次对日本实体实施“双名单”组合政策,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重要特点。
第一,中国出口管制法治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国相继出台《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以法律为统领、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协同配套的出口管制制度体系,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等制度工具不断丰富,为对外措施提供了稳定法制保障。
第二,中国依法运用出口管制维护安全利益的主动性不断增强。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安全环境,依法果断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既是充分行使法律授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积极展现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第三,中国出口管制注重精准治理和分类施策。不同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管制措施,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监管强度,体现出中国出口管制从“有没有工具”向“如何精准用好工具”转变。通过管控名单与关注名单协同运用,既能够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又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国际经贸合作的影响,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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