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政策、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战略布局的特殊化法律规制工具。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讨会上,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表示,从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都在不断建构、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各法律法规相继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品牌是企业赖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核心和灵魂。十年品牌靠营销,百年品牌靠质量,千年品牌靠文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副总经理徐焰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推动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品牌的有效途径,加大假冒侵权案件中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同时在数量、金额等方面加大侵权案件销售者举证责任;提高判赔标准,对制假、售假行为予以震慑和打击,从而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华为中国区IP诉讼与反垄断纠纷解决负责人李学军表示,从《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且国内对专利侵权案件、国外对标准必要专利争议案件也有司法实践。在这类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须关注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是否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避免滥用等问题。
淘天集团法务部知识产权法务负责人陈彦表示,实践中,互联网服务商标认定惩罚性赔偿面临的核心障碍是侵权计算基数的确定,一是因为新型行业缺乏判决先例,二是调查取证固证侵权及收入的难度大,三是传统的基数计算方式在互联网服务商标侵权领域无法参考适用。他建议,加大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的力度;在裁量权方面,探索适用“裁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参考“以侵权为业”标准,适用100%的品牌贡献率。
想要更好落实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将情节严重情形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挂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建议,将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分类,从中区分出最严重的情节和属于次要严重的情形。如将藐视他人权利存在的恶意行为视为次要严重的情节,实施2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而对情节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4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表示,实践中,由于损失难以查明,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缺乏明确细化的统一标准,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足,导致计算基数难以确定。针对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他建议,进一步提升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充分掌握赔偿数据计算的基本要素,合理利用现有的审理机制和证据获取渠道。(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