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里京东案看“二选一”违规竞争
日期:2024-01-12 作者: 浏览:324次

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两大电商巨头之间的诉讼案,对于电商行业的发展绝对有着重要影响。京东在公告中写道:此次判决不仅是京东反抗“二选一”垄断行为的一次公正裁决,更是以法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标志性时刻,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治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报邀请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安启博律师对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据安启博律师介绍,通过“二选一”行为,电商平台可以锁定平台内的商户和消费者,提高市场的壁垒,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形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马太效应,不仅能极大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还能削弱对手平台的竞争优势。因此相比于经营改革、技术探索、品牌建设、模式创新等竞争手段,平台更愿意低成本出台“二选一”政策进行经营,再加上处罚不适当、取证难等现实原因,令这类行为屡禁不止。

“二选一”竞争行为,看似是大平台之间的博弈,事实上给中小商家带来的危害并不少。“不论是强迫性还是诱导性的‘二选一’行为,都导致了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竞争。大型品牌商家通常受到平台的优待措施,具备更多竞争优势,包括更多的流量支持和展示支持,也使得中小商家面临更加不利的竞争局面。”安启博律师表示,一方面,独家商家和非独家商家待遇不同,如佣金费率和保底佣金的差异,使同类商家的成本结构发生变化,削弱了中小商家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中小商家因无法开展多平台经营而丧失了潜在的经营收入,还可能因不遵守“二选一”规则,面临限流、下架等处罚措施,导致利益受损。

针对“二选一”这类互联网竞争行为,我国已经形成了基本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为主的法律框架。安启博律师称,其中,《反垄断法》是我国互联网竞争法律体系的核心。从“二选一”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四)项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也为规制“二选一”行为提供了解决思路。

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日益趋严,对平台企业也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对此,安启博律师建议企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制定合理经营策略,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防止出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集中申报不履行义务等违法行为;建立市场监测与评估机制,密切关注竞争对手和市场监管动态,及时调整公司的市场策略。对公司的所在市场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规避;加强合同中反垄断条款的审核,确保其中没有包含任何《反垄断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条款,同时避免强制性的排他性合同;组织定期培训关注反垄断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为员工提供定期的反垄断法律培训,了解最新的反垄断政策和执法动态,知悉什么是被禁止的行为,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遵守市场规则;与监管机构积极合作,积极参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等活动,展示公司合规诚意,主动沟通和协助解决潜在的反垄断问题,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和建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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