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I制图版权第一案一审判侵权
日期:2023-12-28 作者: 浏览:297次

北京互联网法院日前对一起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也被业界称为我国首例“通过AI制图”著作权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查阅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了解到,案件中的原告李先生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今年2月26日将该图片配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在社交平台上。后李先生发现,被告刘女士的百家号账号在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一文,该文配图使用了他的涉案图片。李先生表示,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用户从该社交平台上下载图片,上面都会带有相应的署名水印等信息,但刘女士将这张图片用作自己的诗文配图时,图上却没有署名水印,显然是通过手机截屏、或是去水印软件等非规范方式获得的。

对此,李先生认为,他使用AI绘画软件制作图片,与大家用纸笔等工具作画一样,都应当属于美术作品的创作成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刘女士无权使用该图片。然而,被告刘女士认为,其所发布主要文章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涉案图片是其通过网络检索获取的,具体来源已无法提供,使用时也不确定李先生是否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

判决书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主要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表示,该作品经过了提示词的设计和原告后期的修正调整,这个过程也反映了一种个性化表达。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并且它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法官解释,这就意味着,目前,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原告所使用AI绘画软件设计者不主张对输出内容的权利。同时,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年8月施行后,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是备受关注的领域之一。目前,相关知识产权侵权大致可分为大模型语料库内容侵权和生成作品被侵权两个层次,本案属于后者。对此,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纯粹的AI作品可能不具备著作权基础,但人为因素参与AI作品的修饰是具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的可能的。其关键就在于人为因素对AI作品的修饰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

关于本案,也有知识产权领域律师认为,新技术引发的新的法律问题十分考验司法体系的认知水平和价值取向。本案的审理严格遵循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也参照了AI生成内容的规则,比如人与AI的关系等,特别是从本案的特点出发,根据现阶段的司法认知提出了法官的意见,对法律实务界具有现实价值。(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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